应该对他们采取极刑,因为一个人贩子可能掌握更多的贩卖小孩信息,他一死不是信息就中断了吗,应该更多的折磨让这些坏蛋把更多的孩子找回来,让他们生不如死。老死在高高的监墙里。”
“不管是拐的、卖的还是买的,包括家人包庇罪行隐瞒不报的~!只要确认拐卖事实,逮着就毙~~!!!判什么判?我就不信谁还敢~~!我估计没人愿意为了买个替自己要饭的小乞丐、买个媳妇儿买个儿子之类的就把自己都命搭进七。”
……
总之,支持的一方,却是认为,就是因为判罚太轻,从而才使得人贩子敢如此的嚣张,所以,对他们判刑,用死刑来震慑他们。
可是,一大帮专家却是提出了反对的意见---
“作为一个母亲,我也完全无法想象失去自己的孩子是怎样的痛苦,看到那些照片我也会伤心落泪。但无处宣泄的愤怒不能找错了出口,法律的制定永远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
我为什么不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
首先,因为我国现有法律中对故意杀人罪及拐卖妇女、儿童罪均有明晰的法律界定和量刑标准。(编者注可参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条)
罪轻罪重,刑罚必须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