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杀人的动机。没有杀人动机而去杀人是说不通的,除非这个人脑子有病喜欢杀人。第二是工具,也就是所谓的凶器。这是杀人者杀死死者的用具,也是最直接的物证之一。一般来说找到死者、罪犯和凶器就等于破了案,当然也有不少冤假错案就是因为一些所谓的物证而断定的。所以每一件凶案必须要找到确实的凶器无证才能定案。第三,帮凶或者目击者,也就是人证。一件案子不会做得天衣无缝,除了一些物证之外,最有利的证据就是目击者或者帮凶。所以我大明在制定大明律法的时候,特别注明帮凶,也就是从犯如果举发首犯者,可以减免刑罚。除了造反、谋逆、杀官等重大罪行外,举发首发的从犯都可以得到罪减一等或者轻判。第四是行凶过程,也就是凶案发生经过。这是决定一个罪犯应该如果判决的重要关键。无意杀人、误杀、失手杀人、有意杀人、刻意杀人,根据罪犯不同状态定刑也大不相同。无意杀人者拘禁或者劳役;误杀者轻判,劳役或者监禁五到十年;失手杀人者按伤人罪处理,关押十至十五年或者充军边疆;有意杀人者就是杀人,属于重犯死罪或者终生监禁;刻意杀人者就是故意杀人,不但要重判,而且是一定的死罪。第五,后续处理,也就是事后的处理方式。罪犯自首可以罪减一等,如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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