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深怕队友掉链子,当仁不让地扛过了问题:“当然可以适用于中国国情,这里面有什么差别吗?”
冯见雄毫不犹豫地露出了自己的陷阱:“当然有差别!因为你们考虑漏了一个因素,那就是这些低生育、高福利的欧美发达国家,普遍存在的反赡养法律义务——在米国或者英国,很少有父母是为了确保自己老了有人抚养而生育子女的。
一方面这固然是因为他们社保福利好,人们不用担心老无所养——这一点我们是可以学习的。但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婚姻法》有赡养义务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而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德法这些大绿法系的欧美国家里,你翻遍判例或者成文法,都找不到类似的条款——甚至是一贯被我们认为被东亚孝道文化侵蚀的RB法,也没有这样的法条。可见子女天生背负法律上的赡养父母义务,是华夏独有的国情。
所以,目前欧美国家的低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