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材中等,尸斑分布于受压迫的部位,呈现出暗红色,”闵学一边说话,一边指着电脑放出的现场照片。
“在尸体额头部位的创口内我们找到了一枚金属弹丸...胸腔腹腔各内脏都呈现失血状,颅骨崩裂性骨折,脑组织有明显挫伤,且有少量的脑组织外溢...”
“综上,死者是因为霰弹枪击中头部引起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哎?
这段介绍,相当的流利呐。
看来这位闵队长提前做了不少功课,起码对法医学知识有着一定的了解,否则不可能脱稿脱的这么潇洒。
不少人如此想着。
这并无碍于闵学接下来的叙述,“死者乙身高1.76米,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左手小指末节陈旧性缺失。”
“左颞部有一类圆形的洞状创口,直径4.5厘米,创口中心组织缺损,向前、上、后延伸形成三处条状创口,分别长14厘米、4.6厘米、6.8厘米...”
“死者丙身高1.82米,双侧瞳孔散大,腰部左侧有三处条状刀伤,均为陈旧性疤痕。”
“左下颌处有一洞状创口,大小为2.3厘米乘以2.8厘米。切开头皮以及脸皮,右面部粉碎新骨折,并见多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