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的OSS软件在操作界面以及代码方面都对Lotus公司名下软件Lotus1-2-3进行了影响不等的抄袭,这是极其严重的企业盗窃,无论是专利法还是版权法,都清晰标注专利与版权的保护,被告方Actor公司以公益为借口,并不能掩盖它们事实侵权的行为,被告声称雷同的软件部分没有构成软件整体的重要部分,不该是法庭参考的理由,我方始终认为Lotus1-2-3作为一个整体,有权享有完整的版权保护,在判决时应该假定版权是完整而非细分,故此,我方请求法庭判决对方事实侵权,赔偿Lotus公司因侵权造成的一系列损失。”
迪莉娅也从团队律师手里接过早就准备好的陈述资料:
“法官大人,美国版权法的特征是想法-表达二分法,版权法只保护原创表达,不保护创意,在法庭裁决相关案件时,更应该采用常用的抽象-过滤-比较法,首先确定软件中哪些受保护,哪些不受保护,但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并没有基于计算机软件这一新兴事物做出细分法律条款与相关标准为相关行业从业者进行指导,专利亦如此,专利保护无法涵盖基于同一创意而延伸出的其他事务及过程,我方认为,Lotus公司的Lotus1-2-3是独一无二的原创表达,理应